空氣質量指數“爆表”應視作“環境災難”
在滬全國政協委員、民革市委副主委、徐匯區副區長朱成鋼則提出,應將空氣質量指數 “爆表”列進突發事件,視作 “環境災難”,做出針對性處理。
今年1月12日我國多個城市和地區發生極重度空氣污染,首都北京的空氣質量指數一度達到993。1月12日那天,由于很多城市的空氣質量指數值已遠遠超過500的儀器極限,以至于儀器無法測到終極結果,媒體稱之為“爆表”。
他說,空氣污染是多年來我國環境持續惡化的結果,但類似于1月12日這樣的極端污染狀態,會在短時間內危及人的生命及健康,對自然環境造成毀滅性打擊,我們有理由把這類極端嚴重的空氣污染狀態定義為環境災難,采取必要的緊急措施盡可能減輕或避免災難性危害。
目前我國尚無緊急狀態法,涉及這種行為的法律文件主要有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》,此法在第一條中規定立法的目的是“為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,控制、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,規范突發事件因對活動,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,維護***、公共安全、環境安全和社會安全”。在后續的法條中把所要應對的突發事件具體規定為“自然災難、事故災難、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”四個方面,沒有明確列進“環境災難”,近期發生的極重度空氣污染就很難與上述四種規定的范疇對應。
他建議修改第三條,將“環境災難”列進“突發事件”,還建議制定該法的實施細則,如明確列舉各種災難或事故的主要形式,將極重度空氣污染列進環境災難的范疇。對各種主要災難或事件規定量化等級,以便各級政府把握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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